第003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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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土地承包起纠纷
春风化雨巧调解


  5月的一天,正值春耕时节,喀喇沁旗十家乡马架子村五组24户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没有开犁,其中18户农民集中到村委会要讨个说法。村委会处理不了,及时上报,乡政府责成十家司法所处理此事。当司法所所长姜志刚等人赶到村委会时,村主任办公室已被围得水泄不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08年1月,村里将194.28亩土地的日光温室项目承包给了河北省沧州市的张某。这样,村委会以承包方的身份将该村五组25户农民的耕地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将耕地发包给了张某,并签订了《日光温室项目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可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该合同一直未能得到履行。承包人不但一个温室未建,在194.28亩耕地中仅种了不足5亩的甜菜,其余近190亩耕地全部弃耕撂荒,地里长满了1米多高的杂草。按合同约定,每亩地400元的承包费应在2008年的4月份至12月份给付。可春节过后,时至2009年的春耕,25户农民近8万元的土地承包费仍分文未给。村民们虽然同意解除与村委会的合同,但2008年的承包费向谁要?什么时候给?因此,村民前来要讨个说法。

  姜志刚充分了解情况后,郑重地向群众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时值春耕季节,一年之际在于春,既然村民同意与村委会解除合同,就应不失时机地把地种上,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农户自身承担。二是村委会与承包商张某的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之中,为不给村委会和村民遭受更大损失,村委会已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退还耕地,村委会与村民的合同又是在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基础上解除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是就法律关系而言,无论村委会与承包商张某的纠纷胜败与否,村民的利益都不应受到损害,村委会都应无条件给付村民土地承包费。鉴于村委会的现实经济状况,村民应予理解。

  在司法所的主持下,村委会与涉地的24户农户当场签订了缓付土地承包费的协议,并由村委会无偿为24户将194.28亩撂荒弃耕土地翻耙平整后交与农户各自耕种。至此,一场因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村民们纷纷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之情。王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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