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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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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透视”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被称为“智慧者权利”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或创作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必须指出的是,在普通百姓的生活当中,许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与己无关,其实并不然。君不见,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或被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譬如,你购买了假冒商品;购买了盗版光盘或计算机软件;购买了正版音乐CD光盘,然后转成MP3并供别人在网上下载等等。当然,有些人的侵权行为可能是无意识的,而有些人则是为了一己私利故意所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著作权等诸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将越来越多。那么面对侵权和被侵权的行为,我们是否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何?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

  喜忧参半的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08年4月1日,我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这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继包头、呼和浩特先后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以来的第3个城市。来自市科技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的数据显示,我市是一个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相对较强的城市,“十·五”期间专利申请量为1059件,年均超过了200件。截止到去年年底,全市专利申请量累计达2186件,“十·五”以来专利申请量是2000年前15年总量的4倍多,仅次于呼、包二市,位居自治区12个盟市的第三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多强,恰恰相反,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不能与当前市场竞争的步伐相适应。在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中还普遍存在着重成果、轻专利,重奖励、轻市场,重有形、轻无形的“三重三轻”的错误观念。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不足,导致我市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少,质量不高。

  “亡羊”急需“补牢”

  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人介绍,专利属于工业版权,由于我市工业经济欠发达,目前专利的申报数量还十分有限,与工业实力雄厚的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蒙牛、鄂尔多斯羊绒衫、包钢等大企业,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强,无论是更换外产品包装还是新品种、新式样问世,都要申请专利保护。而与之相比,我市的企业就“宽厚”了许多,比如一家酒厂在几年前就曾因产品外包装没有申请专利保护而被他人伪冒,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然而,就在不久前该企业再次有新产品问世的时候,却依然不懂得立即注册保护。

  一些企业的专利发明多以个人名义来申报,表面上企业节省了一笔费用,而实际上这是企业决策者的失误。拥有专利权的某个人在离开企业时,会将发明专利一同带走,小到使企业蒙受损失,大到对地方经济发展不利。必须认识到,利用企业的生产资源产生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理应归企业所有,企业可以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或者股份分成,而不应该由个人进行申报,企业管理者应当引以为戒。

  转化难使发明创造者处境尴尬

  家住红山区的王先生是一位工人出身的“发明大王”,到目前他已申报了60多项发明专利,其中21项获得了国家专利权。他的专利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林业等诸多领域,其中“覆膜植树”技术入选全国职工节能减排技术百项创新成果,同时他还拥有储粮仓自动降温装置、防止汽车被撞保护器等多项国家专利。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发明创造专业户,如今生活却很困难,他每年上交的发明专利保护费高达1万元,这令因病退休的他难以承受。“我只挑几个重点的来保护,其他的就放弃了。”王先生说,由于无钱交保护费,他只好向亲朋好友筹借,无钱还时便被迫将专利权部分转让,变成与债主两人共有。与王先生经历和境遇相同的发明人还有很多,由于地区经济欠发达,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率低,许多专利变成了发明者的“鸡肋”,发明者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不说,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著作权侵害现象屡禁不止

  俗话说,“秀才谈书,屠户谈猪”。行当不同,关心的话题自然也不同。在市区一家新闻单位供职的小李最近感到心里很不舒服,他与同事共同合作的一篇深度报道在自己供职的报纸发表后,竟被别人稍作改动,赫然发表在国家级媒体上后,又上了央视一套栏目,但在作者的落款里却没有该文真正作者的名字。他感到非常气愤,顶着烈日辛辛苦苦地采访,又在深夜守着电脑绞尽脑汁一个个敲打出来的文字,竟被别人轻而易举地截获且得名又得利。那感觉,实不亚于遭遇了一次打劫。

  在我市相关领域,与小李同病相怜者大有人在。无独有偶,某摄影记者在奥运圣火来赤峰传递期间,他作为一家奥运指定使用商品厂家的代表,有幸坐上了“新闻采访特别专车”,用最佳的机位和角度跟踪拍摄了圣火在赤峰传递的全过程,用自己独特的镜头语言记录下了200多名火炬手的风采。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他人随意采用。“没有办法,赤峰就这么大点儿个地方,都是些熟悉的面孔,为这点儿事撕破脸皮,心里有点儿过意不去。”该摄影记者无奈地叹息道。

  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在百度里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不知何时自己发表在报纸上的新闻作品被多家媒体采用。进一步搜索发现,他辛苦采写的一些热点新闻、深度报道在网络上都能找得到,有的在文章结尾署名中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有的根本没自己什么事儿,完全变成了别人的劳动成果。有的内容稍做改动,有的干脆只修改了文章开头和作者名字,就原原本本地搬了上去。“在新闻界就有一些这样的人,他们不下乡、不采访、不写稿,只用鼠标一点,就截获他人的劳动成果,轻松获名、获利。他们看似逍遥自在,实际上不劳而获,为人所不齿。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饱尝了成果被他人截获滋味的张某愤愤地说。

  保护著作权必须让“面子”走开

  由于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许多著作权利人面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无暇去投诉抑或打官司,多半是碍于情面,甘吃哑巴亏,甚至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其实,这种打掉牙往肚里咽甚至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的做法,无意间纵容了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也是近年来新闻领域侵犯著作权案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最重要的是要划清著作界限。”相关工作人员强调,《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那么何谓“时事新闻”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作了明确阐释:“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的主要特征就是以是否符合新闻要素即五个W为界限。譬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个地方飞机失事,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这样的短消息就是时事新闻。而如果记者现场采访了诸多人士,对该飞机及所在航空公司的背景资料、历年来安全事故情况、上级处理情况以及该架飞机从起飞到遇险经过、航空公司领导的态度、救援队伍如何展开施救、遇难人员基本资料、家属索赔要求等等,都做了详尽报道,甚至还附加一些照片一并发表出来,这样的文章就超出了“时事新闻”的范畴,成为一篇独立的新闻作品,这类作品就应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受著作法保护。

  这位知识产权科负责人介绍,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维权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司法诉讼,二是行政调处。显然,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负责行政调处工作。其具体步骤是:在“赤峰市知识产权网”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设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当事人可以打印并填好此请求书,再带上作品的原件、复印件,到该部门进行投诉即可。他还提醒拥有著作权的广大市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为维护社会正义而斗争。

  科

  技视点

  本报记者 邵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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